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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二次拍卖后,能否通过法院直接抵债?

时间:2025-01-03|栏目:镇江刑事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2、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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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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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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